近日,一段“上海82岁老人在自家院子种菜被城管部门强行清除”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并称“从通知到执法只有1个小时”。3月1日晚,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就执法情况作出官方回应。
2月28日,有网民发布“82岁老人在自家院子种的24盆小青菜被上门全部处理”的视频,经个别媒体及网民转发后被冠以“城管上门全部端了”的标题以及“上门通知到暴力执法只隔了一小时”的内容。目前已全部调查核实清楚。
调查结果显示,该视频拍摄内容为小区物业公司开展环境整治的场景。视频中着制服者为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对未自行整改的业主所占用公共区域进行清理,并非网传的城管执法人员。
该业主堆放蔬菜的场地系公共地块,后期自行浇筑修建,纳入本次环境整治范畴。整治工作于2月1日在小区张贴通知,事先告知居民,并于2月24日上门通知该业主。
2月28日,物业公司对该户占用公共区域进行整治。视频中业主(或家人)对工作人员存在推搡动作,工作人员全程保持克制,没有用言语或肢体行为进行回应。
首先去治理的是这个物业公司,然后这个事情也是通告之后再去处理的。
老的小区里面就比较多,就是侵占公共绿地,用来养殖或者是搞这个蔬菜。或者单纯来说你们一起买的商品楼,你在1楼用来经销东西或者来搞这个养殖绿化,其他业主也是有意见的。
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
经调查核实,现将网民关注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该视频拍摄内容为小区物业公司开展环境整治的场景。视频中着制服者为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对未自行整改的业主所占用公共区域进行清理。
二、该业主堆放蔬菜的场地系公共地块,后期自行浇筑修建,纳入本次环境整治范畴。
三、本次环境整治工作于2月1日在小区张贴通知,事先告知居民,并于2月24日上门通知该业主。2月28日,物业公司对该户占用公共区域进行整治。视频中业主(或家人)对工作人员存在推搡动作,工作人员全程保持克制,没有用言语或肢体行为进行回应。
小区环境靠大家共同守护。欢迎广大市民和网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帮助我们一起营造美丽洁净的家园。
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3月1日晚,当地政府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回应,称该业主堆放蔬菜的场地系公共地块,后期自行浇筑修建,纳入本次环境整治范畴,并表示“环境整治工作于2月1日在小区张贴通知,事先告知居民,并于2月24日上门通知该业主。”
老人占用公共地块,甚至浇筑修建设,干扰、占用共同环境的行为是很明显的,而且执法人员也已经提前通知单位了,给足了自己搬离、腾退的时间,还是不肯整改,那么政府部门出手,也合理合法,只是排面大了一点。
实际上,居民在小区空地上私自种菜应该分情况来看,如果涉及到毁绿,影响到绿化面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向绿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可能会涉及到行政处罚;
如果还没到毁绿程度,那么,可按照小区居民公约来进行管理。显然,老人自行浇筑绿地、修建成“自家后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条例。
相关法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不单单是上海,远郊居民和城市居民,老年人和年轻人之间,在小区底楼或者老旧居民区都会发生类似的矛盾。尤其是在夏天,种菜产生的种植垃圾、化肥异味经常引发邻里投诉和嫌隙。
然而遗憾的是,网络上夹带情绪、被流量裹挟的声音大过理性的探讨。就此事而言,既然已经事先告知、给予整改时间,业主不愿整改,那么本人就要承担被没收蔬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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